(政策法规)中共黑龙江省委保密委关于地县级领导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

信息来源:国家保密局网站 更新时间:2020-05-06

第一条 为使全省地、县级领导干部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县级领导干部,系指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地、厅级和正副县、处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上述待遇的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地、县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地遵守和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二)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在无保密保障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上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四)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不准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五)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六)社交活动中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应经组织批准(绝密件除外),并做到密件不离身,严格保管。 
    (七)出国访问、考察、学术交流、洽谈贸易等涉外活动中,一般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八)公出或参加会议的往返途中原则上不准个人随身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必须携带时,要有安全保障措施。 
    (九)在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以及接待外宾时,不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要严格执行对外宣传口径和保密纪律。 
    (十)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不准私自留存。 
    (十一)不准擅自摘抄、复制和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四条 现职地、县级领导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在机关办公室内进行。对秘密文件、资料应严加保管,离开办公室要锁门,下班后应将秘密文件、资料入柜上锁。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因病住院或疗养期间,确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时,由所在机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送阅,阅毕即由送阅人带回机关、单位。 
    第五条 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应对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进行清理,并移送本机关、单位的文秘部门,不准个人私自保存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条 离退休的地、县级领导干部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应到所在机关、单位指定的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 
    第七条 参加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文件。需由个人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送交本机关、单位的文秘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地、县级领导干部应接受所在机关、单位和保密工作部门对其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本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地、县级领导干部一旦发生失密、泄密问题,应及时向本机关、单位和保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隐匿不报或掩盖事实真相。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