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日期:2024-08-16 来源:阿城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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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概述

一、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4〕18 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4〕6 号)

二、公开主体、时限、方式、监督渠道

责任主体:阿城区教育局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为自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网站(http://www.acheng.gov.cn/)。

监督渠道:电话监督:(0451-53723910)。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序号

公开类别及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科室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1

一、机构职能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综合科

2

主要职能

本单位及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

综合科

3

二、领导信息

--

领导简介、分管工作等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党群)

4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列明标题、正文、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性

综合科

5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范围、获取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监督方式等

综合科

6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内容

综合科

7

四、工作动态

教育信息

涉及教育部门的重要工作信息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信息技术)

8

五、通知公告

信息公示

涉及教育领域重要信息进行公示

各科室

9

六、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职业教育、义务教育、民办教育、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师资格、教育督导、校车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职业教育、义务教育、民办教育、教师、教育督导等地方性法规

督导室及相关责任科室

10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学校体育工作、学校卫生工作、幼儿园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和省政府有关校车安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规章

教育科、招考院、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学校安全管理)及相关责任科室

11

其他政策文件

教育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制定或教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

教育督导室及相关责任科室

12

七、规划计划

专项规划和行业计划

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发展规划)、综合科

13

八、重大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

按项目归集展示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结果信息、招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发展规划)

14

九、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年度经费预决算信息、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财务审计)

14

十、学生管理

学籍管理

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转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学籍证明、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教育科

15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财务审计)

16

优待政策

军人子女参加中考优待确认办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确认办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考生中考加分确认;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

教育科

17

十一、教师管理

教师培训

教师培训政策文件、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通知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人事)

18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参加体检时间、医疗机构名单、体检合格标准;认定结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常见问题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政策及流程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人事)

19

教师行为规范

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人事)

20

十二、行政许可

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行政审批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21

十三、行政处罚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 、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人事科)

22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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