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哈阿政复决〔2024〕1号

信息来源:阿城区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3-12-20

申请人:李某,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七委三组。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会宁派出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哈阿公(会宁)不罚决字〔2023〕2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业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哈阿公(会宁)不罚决字〔2023〕2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会宁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申请人控告张某盗窃行为,会宁派出所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期间,李某等人控告张某在体东小区业主群辱骂共产党。经调查,张某在体东小区业主群内,因房产证等问题,相关部门处理不及时而随口用语音说出一些不满的话,发出一些牢骚,但没有证据表明该牢骚话引起群体效应或不良后果。办理该案期间,李某等人和张某不断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用以控告对方有违法行为,李某等人多次到阿城区公安局信访大厅要求变更办案单位及要求会宁派出所民警回避调查此案等,影响办案进程。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会宁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张玉国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4日张某报警称自己在体东小区业主群内被多人污蔑,李某等人称张某在微信群里辱骂共产党。会宁派出所接警经调查认定,张某在微信群内发的语音系发牢骚,未造成不良后果,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3年9月18日对张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李某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会宁派出所依法接警,经过调查认定,张某违法事实不成立。会宁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2年5月28日受案,2023年9月18日结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会宁派出所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哈阿公(会宁)不罚决字〔2023〕2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