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承建维护: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66号
电子邮箱:acqzfb@163.com
邮政编码:150300
信息来源:阿城区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4-01-25
申请人:赵某,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建局综合楼3单元502室。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龙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梁东,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7日作出的哈阿公(会宁)行罚决字〔2023〕123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业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哈阿公(会宁)行罚决字〔2023〕123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正常反映诉求,无任何过激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故申请撤销阿城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6日,阿城区公安局会宁派出所接到阿城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推送信息:阿城区居民赵某于2023年12月4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登记诉求。经查,2023年12月4日,申请人因哈尔滨市阿城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劳动合同及薪资待遇问题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以此来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解决自己劳动合同及薪资待遇问题,该人的行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严重扰乱阿城区信访工作秩序。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赵某、褚某(另案处理)等四人因哈尔滨市阿城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劳动合同及薪资待遇问题于2023年12月4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阿城区公安局经调查认为,赵某进京越级上访行为严重扰乱阿城区正常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赵某询问笔录、褚某询问笔录、阿城区驻京信访工作组情况说明、阿城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情况说明、阿城区民政局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赵某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合法信访,进京越级信访行为已严重扰乱阿城区信访工作秩序,构成寻衅滋事。阿城区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且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的哈阿公(会宁)行罚决字〔2023〕123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