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哈阿政复决〔2024〕17号

信息来源:阿城区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4-10-11

申请人:李**,男,2001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谭淼鑫,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业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哈尔滨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人参中药饮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查未发现举报的涉嫌违法事实,依法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请求责令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20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李**的举报后,于2024年3月20日对哈尔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其销售的人参中药饮片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证照齐全,人参中药饮片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该批次人参中药饮片生产厂家(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资质与供货商(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均符合相关规定。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哈尔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人参中药饮片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李**的举报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已于2024年4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李**告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0日,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哈尔滨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人参中药饮片没有切片,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炮制规范等规定。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李**的举报后,当日对哈尔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公司证照齐全,所销售的人参中药饮片有生产厂家(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相关证照、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 BC20210912008)、产品合格证等。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哈尔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人参中药饮片符合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李**的举报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已于2024年4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李**告知。以上事实有哈尔滨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哈尔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人参中药饮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中药人参饮片炮制规范进行炮制,产品合格,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符合药品安全标准要求。全国12315平台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执法人员根据平台设置的规则对申请人的举报单进行回复符合要求,因此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李**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