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承建维护: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66号
电子邮箱:acqzfb@163.com
邮政编码:150300
信息来源:阿城区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4-05-16
申请人:王*,男,200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谭淼鑫,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业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5日,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哈尔滨市**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销售的东北糯玉米营养成分表数值不符合标准、编码违反相关规定,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做出答复。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31日,该局收到王*的举报信后,于2023年11月15日对哈尔滨市**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证照齐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东北糯玉米产品条码进行查询,此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已按规定进行通报。东北糯玉米原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钠是1毫克/100克,新包装中钠已经标注为“0”。针对检查结果,东北糯玉米原包装数值标注虽违反了GB28050的零界限值的规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可认定为标签瑕疵,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已责令整改。另外,举报人提出的商品条码应是委托方而不是生产商,没有确定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已于2023年11月15日、11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举报人,并于2024年4月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举报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5日,王*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在多美多购物广场购买哈尔滨市**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糯玉米”存在营养成分表涉嫌违规标注标签信息。2023年10月3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年11月15日对哈尔滨市**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市场局检查之前已将“东北糯玉米”更新包装、标签,原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标注“钠为1毫克/100克”,更新后新包装中钠已经标注为“0”。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东北糯玉米原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标签瑕疵,于当日责令整改,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王*的举报不予立案。2023年11月15日、11月16日,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予立案决定电话告知举报人王*。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新包装改正后营养成分表图片、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本案哈尔滨市**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销售的东北糯玉米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标注“钠为1毫克/100克”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关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案中,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举报后,依法履职开展检查。经检查发现,被举报产品为包装标签瑕疵,生产厂家已自行改正。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