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阿城区重大涉法事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阿城区重大涉法事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办、局,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省、市驻阿各单位:
《哈尔滨市阿城区重大涉法事务处理办法》已充分征求各界意见,并经三届三十六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1日
哈尔滨市阿城区重大涉法事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治建设,及时分析、研判和处置我区重大涉法事务,防范职能风险,规范处理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结合各部门、镇(街)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涉法事务,是指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协议(合同)签订、信访事项处理等涉法事务中,影响大、疑难、复杂或矛盾突出的事务。
第三条 全区各部门、镇(街)办理重大涉法事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权责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法。
第四条 全区各部门、镇(街)主要负责人对区政府交办、本部门承办的重大涉法事务负总责。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办理的重大涉法事务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商机制
第五条 对重大涉法事务实行会商机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相关部门、镇(街)主要领导参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重大涉法事务,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确定牵头部门。
第六条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会商的事项,会商会议召开前,相关部门、镇(街)要专题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形成详实的汇总材料,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各部门形成基础材料报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形成详实的汇总材料,报区政府分管领导。
第七条 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会商的事项,会商会议召开前,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镇(街)专题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形成详实的汇总材料,报区政府主要领导。
第八条 会商会议召开前,对未提供详实汇总材料的部门、镇(街),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提交。对于通过司法程序方可取得的资料,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公、检、法等部门依法依规取得。
第九条 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会商会议,立足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会商会议后,由涉法事项所涉及部门、镇(街)或牵头部门根据会商会议精神,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完善的汇总材料。如需法律审查,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府法律顾问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镇(街)未按照会商会议要求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三章 信访听证
第十二条信访听证,是指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区信访局负责组织信访听证。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
第十五条 听证会完成陈述、申辩、质证、辩论等程序后,可以组织信访人、信访相对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记录在案备查,听证会终止。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信访事项进行合议,形成听证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依据听证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并送达信访人。
第四章 合同(协议)审查、报备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及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区政府及区直部门、镇(街)作为主体的合同(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书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合同(协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疑难、复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镇(街)要做好合同(协议)的存档工作,避免遗失,同时将合同(协议)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章 行政诉讼应诉 行政复议应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诉讼应诉(以下简称应诉)、行政复议应议(以下简称应议)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应议)”,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诉(应议)承办单位。
(一)因区政府依请示作出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报该请示的部门、镇(街)作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因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签订协议(合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部门、镇(街)作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诉讼区政府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项工作的部门、镇(街)作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省、市政府转办的代省、市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转发给省直、市直部门的,由区直对口部门作为应诉承办单位。
(五)行政复议应议承办单位为代区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行政复议申请人所在镇(街)。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区政府作为应诉(应议)主体的法律文书的流转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局在结合区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应诉(应议)承办单位。对重大或疑难案件,区司法局请示区政府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或主要领导后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由区司法局确定代区政府应诉(应议)有异议的,由区政府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承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 应诉(应议)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诉承办单位负责接收区政府办公室转交的行政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及其他诉讼材料;应议承办单位负责接收区政府办公室转交的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及时向区政府相关领导汇报案情;
(三)确定本单位应诉(应议)工作人员;
(四)确定应诉(应议)案件代理人;
(五)制作应诉(应议)材料,包括应诉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制作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提交。
(六) 应诉承办单位配合、协调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应诉(应议)案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究应诉(应议)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由部门、镇(街)作为应诉主体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部门、镇(街)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由区人民政府作为应诉主体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提请区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出庭应诉负责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述情形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不遵守涉法事务保密纪律,泄露需要保密内容的;
(二)责任单位拒绝提供基本事实、基础材料,或者提交的基本事实、基础材料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和举证等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四)未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或其他不当行为,受到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通报的;
(五)未自觉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判决、裁定,或未按规定反馈、落实复议意见书、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
(六)因失职、渎职给区政府造成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7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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