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阿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哈尔滨市阿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哈尔滨市阿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及省市相关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是指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染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包括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和公共领域丢弃的病死畜禽的收集贮藏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城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监督活动。
第四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需要对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六条 按照《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布局的通知》(哈牧发〔2016〕43号)要求,我区无害化处理厂已建成运营,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区域全覆盖,病死畜禽标准化、规范化处理能力完全满足阿城需求。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必须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对病死动物进行集中处理;已建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屠宰企业,设施设备必须达到环保要求,取缔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
第七条 无害化处理厂和养殖场(户)要铺设电子监控系统,区农业农村局对其运行情况实时远程监控,并进行不定时的现场抽查、检查。
第八条 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实行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对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建立台账和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九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环节抽查相结合、监管人员与保险人员联动相结合、无害化处理确认与保费赔付相结合、无害化处理数字核准与补助领取相结合,实现对养殖、屠宰、收集贮藏和无害化处理四个环节的有效监管。
第十条 各镇(街)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地责任,无害化监管责任落实到村、屯、养殖场(户),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作用,加强对其所负责的村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现镇(街)日常巡查与区农业农村局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屠宰、运输、收集、贮藏、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养殖环节发生病死畜禽,由养殖户及时报告当地镇(街)畜牧部门,镇(街)畜牧部门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属地镇(街)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场监督、数字核准等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区政府将依据《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牧财﹝2012﹞121号)文件精神,对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兑现区级配套补贴。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养殖、屠宰企业证照年检的必要条件,对于没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屠宰企业,取消其申领国家政策补贴资格。
第十四条 区政府协调保险企业扩大养殖承保范围,依规发放养殖畜禽保险补贴,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否则不予理赔。对于未严格执行此项制度的保险企业,区政府将解除与其签订的畜禽保险协议,不与其合作,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对养殖场(户)养殖过程中出现没有畜禽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比例过低(非正常比例)的情况,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监管,防止养殖场(户)不按规范处理病死畜禽。对“零申报”的养殖屠宰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连续2个月,一年累计4个月“零申报”的养殖企业或屠宰场进行重点监管,养殖企业或屠宰场和镇(街)监管人员要共同出具书面说明,报区农业农村局。必要时,可派驻场员进行全程监督,发现有病死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六条 将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镇(街)绩效考核指标,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百分之百的规模以上养殖、屠宰企业以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镇(街)、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无害化处理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镇(街)、相关部门和人员,由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监管部门的责任,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查联动,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保持高压态势,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建立联防合作机制,农业农村、市场、生态、公安、保险等部门互通信息、联防联动、各尽其责,严厉打击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动物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 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应立即向属地镇(街)畜牧部门及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同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厂约定收储时间,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属地镇(街)共同监督填写无害化收储转运单据,核准数量、监督现场消毒等。镇(街)设专人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材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抽查,遇有大规模畜禽死亡事件要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管工作负总责。对发现的病死畜禽,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在江河、水库等水域和路边发现的病死畜禽,无法确定来源和责任人的,由镇(街)报告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收集处理,处理费用区级和属地镇街按8:2比例分别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及狐、貉、貂等经济动物胴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发生病死畜禽,必须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厂,并详细记录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交接人员、运输车辆和交接时间等信息。24小时内无法接收的,应采取必要的低温暂存措施。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厂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的,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要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三条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各相关单位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阿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哈阿政规〔2021〕1号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阿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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