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城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哈阿政规〔2024〕1号)
(哈阿政规〔2024〕1号)
各相关单位、各涉农镇街:
现将《阿城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阿城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总 则
为进一步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不断提高“三资”使用效益,防止“三资”流失,切实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和《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黑农厅规[2023]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区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一章 预(决)算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预(决)算管理。
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办社”的原则编制,不准编制虚增收支或赤字的预算,严禁超预算支出。
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和调整年度预(决)算方案,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监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备案。
财务预(决)算包括总财务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总财务预(决)算为各单独预(决)算之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内容包括,人员薪酬和管理费、经营收支和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除紧急救灾救险救助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追加预算。没有纳入年度总财务预算方案之外的财务支出,原则上不予列支。
本年度总财务预算额度范围内,可进行单项预算调整。将有结余的预算项目调整到额度不足的预算项目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并在年末对全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财务预(决)算履行规定程序后向全体成员公开,预(决)算和预算实施过程要向成员公示,接受成员监督。并留存公示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一式二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
第二章 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证券)应由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应当实行钱账分管,支票和财务印章分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做到日清月结。
库存现金执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1000元限额,建议执行现金零余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账,不准白条抵库,坐收坐支,隐瞒、截留、挪用公款,公款私存,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因借贷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因土地补偿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当将账户余额转入村集体基本存款账户,并及时注销该账户;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存款账户,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或者出借银行账户;设置账户预留印鉴时,要预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人员名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监管人员名章三章齐全,才能办理业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收支票据分别由会计进行初审、理事长进行审批、监事会召开监督工作会议讨论监督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并且监事会成员签字后由监事长代表审核签字确认,将手续齐全的财务收支票据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稽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方案稽核财务收支票据,并建立财务收支总账,严禁超出财务预算方案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大额支出前,须事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表,由理事长、监事长签字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支出10000元以上的实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票据应当由经手人签字,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应当至少两名经手人签字。单笔资金支出超过1000元的,对公的支出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建议支付给个人的支出采取代发方式支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员按月及时核对现金账面余额、盘点现金,做到账款相符;并按月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会计应当将与出纳员、银行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凭据附入当月凭证备查。会计核对库存现金,发现出纳员有白条抵库、坐收坐支、挪用公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时,须报送监事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出纳不得接收手续不完备的票据。未拒付的,出纳员自行承担责任。
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
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所需的原始资料要由理事长签字确认,监事长内部审核签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稽核,资产管理员登记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补助和他人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含扶贫项目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每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村集体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并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可以实行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经营。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实行直接经营或投资入股经营的,要先做好可行性调研、风险评估,监事会内部审核,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开。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力和责任,确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底价,实行公开竞价,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价格、期限等,按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和租金,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
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责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实行直接经营或投资入股经营的,要由理事长或理事会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风险承诺书,明确具体奖惩办法,如造成集体资产损失严重的,要移交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农村集体资产由资产管理员管理,并承担具体管理责任。应定期检查所管护的集体资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存在占用、丢失等,资产管理员要及时向理事会报告,依法依规处理。
农村集体资产人为损坏的,资产管理员要承担一定比例的管护费用。资产管理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坏、丢失、被占用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较大损失的,由监事会提议报理事会解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现集体资产丢失、被占用、损坏的均有义务向监事会和相关部门举报。
保持自然资源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严禁违法违规建公墓、建坟、建砖瓦厂、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杜绝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向自然资源排放及堆放固体废弃物;严禁建设侵占或损坏自然资源的基础设施;制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严格保护集体资产的所有权,防止被闲置和虚置。
监事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检查内容,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要按地块建立承包情况动态台账,有条件的,可一并建立动态电子台账。
第四章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管理
农村集体资源发包、项目招标采购和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应当公开、公平,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源发包类
耕地、林地、水面、草原、“四荒”等资源均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耕地、林地、水面、草原、“四荒”等资源面积50亩(含50亩)以上的,可进入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耕地、林地、水面、草原、“四荒”等资源面积40亩(含40亩)以上的,可进入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耕地、林地、水面、草原、“四荒”等资源面积30亩(含30亩)以上的,可进入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项目招标采购(服务)类
使用村集体资金,单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可进入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使用村集体资金,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可进入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使用村集体资金,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可进入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使用村集体资金,单笔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可进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使用村集体资金,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开交易。
所有项目镇街要对预算价格合理性严格审查,工程结束后均应该验收合格后结算。
(三)资产处置类
单笔资产处置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可进入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单笔资产处置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可进入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单笔资产处置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可进入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单笔资产处置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可进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单笔资产处置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操作。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不宜采取询比的竞价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遇救灾救险救助等项目可采取村级履行民主程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并报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收入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都要纳入年初财务预算方案。
经营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
出租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发包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由成员、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承包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资源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于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一次收取多期款项的,应当将收款金额分摊至各个受益期,分期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投资损失是指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
补助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补助收入。政府给予农户的经营性补贴不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收入实现时确认其他收入。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资金,应当根据资金收入性质给交款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往来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或者承包费专用收据。
第六章 支出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都要纳入年初财务预算方案。
(一)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村级运转经费由村干部工资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两部分组成。
村干部工资分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两种。定额补贴人员包括村党组织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村文书2人或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3人;误工补贴人员为村妇代会主任、团组织书记、民兵连长、治保主任、组(屯)长和负责人口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畜牧防疫、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涉农服务代办人员等方面工作人员,误工补贴人员可以交叉任职,原则上不超过5人。村干部可实行一人多职,原则上兼职不兼薪。
定额补贴人员绩效补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初制定绩效工作考核内容和办法,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补贴数额。
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坚持“总额控制、厉行节俭、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原则。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取暖费、水电费、报刊费、信息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要列入年初预算,按照每年拨付标准并结合承担村级运转的工作量对每项办公经费标准数额进行合理分配。办公费、取暖费、水电费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报刊费不允许超过1500元,信息费采取村级组织有固定电话的实报实销方式,没有固定电话的不允许列支信息费;差旅费使用要在年初确定报销形式,村级履行民主程序议定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组织实施,监事会进行日常监督。
差旅费报销可采取包干、实报实销、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等形式。年初确定差旅费报销形式后,年度内不允许变更,且不能超过年初差旅费预算分配金额。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如有结余,结转到下年度使用或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严禁用村集体积累支付村级管理费用。禁止滞留、挤占、挪用、平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二)土地补偿费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土地补偿费要依法依规发放,禁止违规发放、超标准发放、超面积发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更长远的角度强化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的监管和使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长中短存储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资金长久持续的高收益。
(三)公益支出
公益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分为公益费用和福利费用。其中,公益费用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组织的为履行农村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支付的费用,包括治安调解、防灾赈灾、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美化、公益性公共设施维护、文教和体育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等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福利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用于成员的福利性支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做好市场调研,科学选定项目,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依法依规使用,杜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做主,违规操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性支出要严格核算本年度收益情况方可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制度,发展集体经济应当量力而行,不得违规举债兴建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也不得举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未偿还完债务之前,不得进行公益设施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城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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