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农业农村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I级、II级、III级、IV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和响应标准见附件1)。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因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卫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五)处置原则
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科学评估,反应及时;依法处置,科学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部门负责,公正参与;以人为本,保障健康”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I级事件发生后,按农业农村部I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II级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组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III级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组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IV级事件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局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全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局办公室、局农业农村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检疫中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区畜牧站等单位。
(二)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市农业农村局和食安委办的领导下,区农业农村局负责IV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区政府采取措施,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三)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镇街,局属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件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1、事件调查组
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局属相关科室(单位)牵头负责,并抽调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局内业务主管科室(单位)为主负责。
职责:组织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专家技术组
组成:依托现有专家队伍,由区农业农村局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和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商请省级市级风险评估专家。
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三、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一)预测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局属各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饲料及畜产品违禁物质污染、兽药与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违禁物质污染、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局属各相关科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畜产品养殖、屠宰及收贮运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事件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畜产品养殖、收购、屠宰、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2)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3)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4)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IV级突发事件时,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3)发生III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I、II级事件发生时,初次报告要求从事件发生到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时限不能超过2个小时。
(2)阶段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拟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通报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I级、II级、III级、IV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镇街政府部门,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要求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时,区农业农村局应同时指导事发地镇街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上报农业农村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通报。
(三)事件评估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勢等。
(四)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响应,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II级响应,由省农业农村厅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III级、IV级响应,分别由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区级指导、协调和督促。
1、响应的升级
当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逐级上报。由IV级上升为III级时,应当上报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审定,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启动预案响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由III级上升为II级时,应当上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并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启动预案响应。由II级上升为I级时,应及时上报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启动预案响应。
2、响应的降级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申请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IV级以上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局属相关科室(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响应终止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五、后期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按3.2.3要求总结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服务小组办公室各成员科室(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七、监督管理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宣教培训
应当加强对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年度组织实施。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镇街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二)演习演练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阿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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