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我区制定了《哈尔滨市阿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请广大民众积极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月8日。 联系人:范垂超,联系电话:045153789001 邮箱: fanchuichao@126.com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哈尔滨市阿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法、防疫法、生猪屠宰条例、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及省市相关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是指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染疫、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包括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和公共领域丢弃的病死畜禽的收集贮藏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城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监督活动。 第四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需要对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六条 按照《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布局的通知》(哈牧发【2016】43号)要求,我区已经建成银山无害化处理厂,达到了无害化处理区域全覆盖,处理能力完全满足阿城需求,区政府已经签订了委托处理辖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必须与银山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病死动物进行集中处理,已经建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屠宰企业,设施设备必须达到环保要求,取缔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无害化处理厂要铺设电子监控系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运行情况实时远程监控,官方兽医驻场全程监控。 第八条 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实行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对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建立台账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环节抽查相结合、监管人员与保险人员联动相结合、无害化处理确认与保费赔付相结合、无害化处理数字核准与补助领取相结合,实现对养殖、屠宰、收集贮藏和无害化处理四个环节的有效监管。 第十条 各镇街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地责任,无害化监管责任落实到村、屯、养殖场、户,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作用,加强对其所负责的村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现镇街日常巡查与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区政府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保障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落实畜牧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标准(人社部发[99]号)保障无害化工作人员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将补助范围由养殖环节病死猪逐步扩大到其他病死动物(包括家禽、牛、羊)和毛皮动物胴体,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予以补助,补助资金自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到位。 第十三条 养殖环节的发生病死畜禽现象,由养殖户及时报告当地镇街畜牧主管部门,镇街畜牧主管部门报告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属地镇街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场监督,数字核准申报工作,区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养殖、屠宰、运输、收集、贮藏、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三章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病死畜禽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养殖、屠宰企业证照年检的必要条件,对于没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屠宰企业,取消其申领国家政策补贴资格。 第十五条 区政府协调保险企业扩大养殖投保范围,适当发放养殖畜禽保险补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否则不予理赔,对于未严格执行此项制度的保险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政府将解除与其签订的畜禽保险协议,不与其合作。 第十六条 对养殖场(户)养殖过程中出现没有畜禽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比例较小(不正常比例)的情况,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监管,防止养殖场(户)不按规范处理病死畜禽。”对“零申报”的养殖屠宰企业,加大监管及处罚力度。对连续2个月,一年累计4个月“零申报”的养殖企业或者屠宰厂进行重点监管,养殖企业或者屠宰厂和镇街(街道)的监管人员要共同出具书面说明,报区农业农村局。必要情况下,可派驻厂员进行全程监督,发现有病死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七条 区级政府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百分之百的规模以上养殖、屠宰企业以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表现突出的镇街、无害化处理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无害化处理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镇街,相关部门和人员,由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章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监管部门的责任,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查联动,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保持高压态势,坚强行政与司法衔接,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建立联防合作机制,农业农村、市场、生态、公安、保险等部门互通信息、联防联动、各尽其责,严厉打击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动物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时,应立即向属地镇街畜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厂约定收储时间,由镇街畜牧部门监督填写无害化收储转运单据核准数量、监督现场消毒等,镇街设专人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定期向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材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抽查,遇有大规模畜禽死亡事件要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管工作负总责。对发现的病死畜禽,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在江河、水库等水域和路边发现的病死畜禽,无法确定来源和责任人的,由镇街(街道)报告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及狐、貉、貂等经济动物酮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发生病死畜禽时,必须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厂,并详细记录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交接人员、运输车辆和交接时间等信息。24小时内无法接收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低温暂存措施。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的,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要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各相关单位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回复意见:
关于征求 《哈尔滨市阿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 意见情况的报告
经向各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广大社会公众进行了《哈尔滨市阿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意见的征求,征求时间为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8日,时间为5个工作日,截至2021年1月8日晚17时30分,只有财政局发来意见,修改意见如下: 将《哈尔滨市阿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十二条合并为一条: 第十一条:区政府将依据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牧财﹝2012﹞121号)文件精神,对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按照区级配套补贴标准兑现。 相关链接:关于征求《哈尔滨市阿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意见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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